投稿指南
一、稿件要求: 1、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购买体验、性能详析等文章。要求稿件论点中立,论述详实,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文章体裁不限,字数不限。 2、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txt)。如果是文本文件,请注明插图位置。插图应清晰可辨,可保存为*.jpg、*.gif格式。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而将插图另存,并注明插图位置。 3、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最好压缩后发送。 4、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例如句号为。而不是.。 5、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真实姓名、笔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以便联系。 6、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 7、我们对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二、投稿方式: 1、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 2、 编译的稿件,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 3、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 5、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特岗教师《教育理论知识》常考简答题:教育政策(3)

来源:教育理论与实践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0.对非法招用未成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的,可以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

20.对非法招用未成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的,可以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1.简述义务教育的内涵及特征。

(1)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特征:①强制性(义务性);②普及性(普遍性、统一性);③免费性(公益性);④公共性(国民性);⑤基础性。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4.常见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有哪些?

学生在校内校外活动期间,难免会遇到伤害,最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表现如下:

(1)运动伤害。上体育课或进行课外体育活动时,由于多种原因,较易引起伤害,轻则擦伤、碰伤,重则死亡、残废。

(2)课余伤害。课余时间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旁嬉戏玩耍,或是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搡打闹,引起伤害。

(3)校外活动事故。与其他学校事故相比,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上升得最快。校外活动事故有一个特点,即常常是重大伤亡事故,因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25.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长、学校和政府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1)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2)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3)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4)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26.在学生事故损害的赔偿中是如何规定学校赔偿范围的?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1)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2)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27.教育法律中对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1)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3)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章来源:《教育理论与实践》 网址: http://www.jyllysjzzs.cn/zonghexinwen/2020/0810/442.html



上一篇:幼儿园集体备课计划
下一篇:【新基础教育研究】教育教学论文培训--提升教

教育理论与实践投稿 | 教育理论与实践编辑部| 教育理论与实践版面费 | 教育理论与实践论文发表 | 教育理论与实践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教育理论与实践》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